有哪些火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

  摘自: 2003-11-4 10:55:19  


  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及《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的规定,江西省森林火灾报告制定规定如下:
   一、 各县(市、区)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灾报告后,应立即报告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,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按规定上报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值班室。
   二、 各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发生的下列六种森林火灾,应立即报告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值班室,不得延误:
   (1) 火场距省界5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;
   (2) 受害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;
   (3) 造成1人死亡、2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;
   (4) 芦山、井冈山、南昌西山和其他风景名胜区、自然保护区、森林公园发生的森林火灾;
   (5) 危及重要设施和居民居住点的森林火灾;
   (6) 需要省里支援的森林火灾。
   3、各设区市森林火灾月报表必须在下月的4日前报省森林防火办公室,全年的森林防火种类报表必须在次年的1月5日前报省森林办公室。各级在填报火灾统计报表时必须做到准确、无误、如实填报,不得瞒报、虚报。
   4、报纸、广播、电视等新闻单位有关森林火灾宣传报道,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才能发表。需要向国家森林防火值班室报告的森林火灾,必须由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按规定报告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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